法规及税务

( 以香港公司为例,英国、 BVI 等地区因与香港属同一法律体系,故可参照 )

国际法规:

    香港及海外公司与其它世界各国的公司一样,受国际法的保护,享受国际法规授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与香港及海外公司相应的离岸业务(即在香港及海外注册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业务)也是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的一项最通常的业务,其业务运作和合法性也受国际贸易和金融法规的认可和保护。

政策法规:

(一)中国政府政策法规:中国政府视香港及海外公司与其它世界各国的公司一样,为国外公司。香港及海外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属于合法之外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与之相对应的“离岸银行业务”也是国家允许经营的正常金融业务。
(二)香港特区政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郑重承诺:“维护在港公司及个人的一切权益,按国际法规行使一切权利和义务,拒绝世界任何国家的政府干涉,保护投资者的隐私权利。维护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离岸银行业务

   与海外公司运作相关联的 离岸银行业务,早已得到国家的认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和所有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可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也是中国加入 WTO ,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向世界开放的金融业务之一。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其服务对象——“非居民”是指在境外 ( 含港、澳、台地区 ) 的自然人、法人 ( 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
( 一 ) 外汇存款;
( 二 ) 外汇贷款;
( 三 ) 同业外汇拆借;
( 四 ) 国际结算;
( 五 ) 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 六 ) 外汇担保;
( 七 ) 咨询、见证业务;
( 八 )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香港税务

1 、香港税收的种类

  在香港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香港的税种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是直接税的特点,从香港政府征税的对象看,可以分为四大类,也就是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和关税、行为税。
所得税
   香港的所得税,是指香港政府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的纯收益额实行的征税。
   香港法律规定的所得税的税种有以下三种:
1 .物业税;
2 .薪俸税;
3 .利得税。
财产税
   香港的财产税是香港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对一些特定的财产征收的税款,香港的财产税的税种有:
1 .遗产税;
2 .差饷。
行为税
  对一些特定的行为进行征税,就是行为税,行为税的税种是香港税收制度中最复杂的一部分,涉及香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
1 .博彩税;
2 .飞机乘客离境税;
3 .印花税;
4 .酒店房租税;
5 .娱乐税;
6 .汽车首次登记税。
   此外,还有海底隧道税、专利和特权税等。

消费税和关税
   在香港,只有极少数的物品被征收消费税和关税,它们是酒精、碳氢油、甲醇、烟草四大类物品。对于酒精、碳氢油、甲醇、烟草这四大类物品的进口,不仅要征收关税,而且对这几种特定的物品即使在香港生产、经营、销售也应征收一定的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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