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与答
哪些情况下有必要使用资信调查服务?
>与新客户第一次交易前
>老客户的资料超过一年
>客户的订单骤增或骤减
>客户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时
>遇有重大合作项目时
> 国际或客户所在国家发生重大金融或经济动荡时
>处理与客户的各种纠纷
>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况
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一,.揭开“集团公司”的面纱
我国浙江和福建的多家公司在与外国某集团公司做生意时,都被这家公司拖欠了大量的货款。从该公司的名片上看,它在很多国家都有分公司和办事处。福建的一家公司为了慎重起见,做生意前还专门派员出国考察,亲自到该公司老板家查看,看到他家富丽堂皇,非常豪华。据此认为该公司很有实力,于是采用了放账的贸易方式,结果导致大量账款被拖欠。现该债务公司无任何资产,实际上名存实亡。
点评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环境与我国不同,所以公司在设立、经营方式等方面的标准也有很大区别,不能按我国的注册标准和商业习惯去衡量国外公司。如我国法律对公司的规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规定了不同性质公司所需的注册资金。如果中国的公司被冠以集团公司的抬头,肯定是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但在很多国家,法律上对公司的名称没有限定,不论公司大小,都可以叫某某集团公司。这正是上述公司的失误所在。
外国公司多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欠款只能以公司的资产偿还,不会涉及其他的自然人。债务公司的法人代表可能非常富有,但并不能代表他开办的公司也资金雄厚,上述案情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在标准资信报告中,通过调查注册情况、法律性质、公司历史,可以确定被调查公司的性质、背景;通过财务报告、付款记录、抵押记录,可以确定被调查公司的规模和偿债能力;通过涉诉记录和付款记录,可以确定被调查公司的信誉状况;最后通过资信评价,可以得到专业机构的全面评估。
上述外贸公司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得到的信息并不准确,不如将资信调查委托给专业公司做,在最短三天时间内,就可以掌握客户资信情况。
案例二,警惕招商引资中的骗局
2000年10月,我国西部某省一家房地产公司迎来了一位来自香港A公司的业务代表,香港A公司自称是总部设在美国的世界信托集团(又称欧美集团)亚太地区代理,可为中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但项目融资金额最少须在1000万美元以上。停工已一年多,正为资金问题发愁的房地产公司大喜过望,一向淳朴好客的西北人对来自香港的“财神爷”更是热情有加,视为贵宾。
接下来的谈判让房地产公司对A公司、世界信托集团及其贷款的条件有了更多了解。据介绍,世界信托集团的创办人和总裁是一名希腊籍的犹太人、银行家、国际人权委员会委员、国际著名金融投机家索罗斯的同事,该集团在瑞士设有分部。香港公司作为融资中介,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负责中外方之间的一切联络和办理有关手续,中方不得越过香港方面和外方联系。
房地产公司此次欲贷款1500万美元,香港A公司表示须预先收取200万元人民币风险保证金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200万元人民币对房地产公司并不是一笔小钱,但想到诱人的1500万美元的贷款,该公司还是下决心支付。房地产公司研究了引资方案后,提出:如果香港公司收到保证金后不能融资怎么办?中国香港、美国和瑞士公司的真实背景到底如何,会不会也是骗局呢?
带着这些疑问,他们辗转找到了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下属的中贸远大公司,要求调查中国香港、美国公司的资信情况。一周以后,一份详细的有关香港公司的资信报告呈现在房地产公司老总的面前,该香港公司名为投资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万元港币,实投资金只有两个港币。从1993年成立至今,只做过一些小额贸易,根本没有从事过金融中介方面的业务。该公司的注册地址是一家香港会计服务公司的办公地址,被调查公司是该服务公司的客户,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账务和联络通讯服务(这种服务公司专门为皮包公司服务)。除总经理本人外,公司没有雇员。从报告来看,显然这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
美国报告没有香港报告来的轻松,由于没有美国公司的地址电话,调查起来颇费周折。又过了几天,报告终于出来了。报告显示,在美国特拉华州有以该公司名称注册的公司存在,但没有登记地址、负责人和电话,只有注册代理的地址、电话。在其他公共部门也查不到该公司的任何资料。据了解,由于特拉华州注册公司非常便宜,手续又简单,很多公司都在此注册,但无任何经营活动,实际是一些空壳公司。得到这些报告后,基本可以断定引资一事属于骗局。房地产公司非常气愤地找到香港公司的代表进行理论,香港公司巧舌如簧,称资金实际是从瑞士提供的,香港公司是其代理人,并不需要太多的注册资金,并提供了瑞士公司的名称、地址。
房地产公司抱着一线希望又调查瑞士公司的资信情况,调查结果令房地产公司彻底清醒过来。该公司在瑞士根本没有进行商业登记,只是在电话号码本上登记了电话、传真。该电话传真同时被登记在同一地址的9家公司名下,而这9家公司中只有两家进行过合法登记。房地产公司欲再次找香港公司交涉,该公司的代表早已不辞而别。此时已是2001年1月中旬,房地产公司为此事花费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但值得庆幸的是,通过调查机构的资信调查,避免了2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点评
在大量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国内企业上当受骗的情况屡有发生,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领域的一股暗流。目前,由于信息不灵和与国际市场接触较少,我国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成为国际骗子的主要目标,值得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提高警惕。面对真假难辩的“财神爷”和花样翻新的骗术,最有效的防范手段之一是按照国际惯例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做到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案例三,系列诈骗案
加拿大箱包批发商G公司总裁COLIN先生来华访问,他的中国之行第一站是山东青岛。在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会议室里,COLIN先生详细阐述了G公司作为以经营箱包为主的全球性大公司,正在迅速扩大业务、占领市场,并强调由于采购数量巨大,因此只接受D/A远期结算方式,同时,COLIN先生还将密密麻麻记载着他们拟洽谈的数十家中国外贸公司的名单出示给山东公司的老总看。山东公司通过侧面了解,未发现该公司有不良记录。权衡再三,山东公司以D/A60天方式与G公司签署了25万美元的合同。
三天后,COLIN先生来到江苏常州选购箱包制品,并向常州公司也提出了D/A远期结算的要求。他还出示了山东公司与其签署的D/A60天的合同向常州公司施压。但这次COLIN先生并未全部如愿,常州公司经过研究,最终只接受D/P即期结算方式。COLIN先生在常州共签订了19万美元的合同。
COLIN先生随后又在南京、厦门、天津、北京等地采用相同手段和另外6家进出口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00万美元的合同,所采用的结算方式大部分为D/A远期,少量为D/P即期。
中国各家公司在签约后均积极备货,并按时发运。在货物到达加拿大港口后,对于D/P即期的货物,G公司均不理不睬,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改为D/A远期。天津公司迫于无奈,在坚持两个月后被迫放货;常州公司始终拒绝放货,最终货物被船公司没收。对于D/A远期的货物,在货款到期后,G公司开始用种种手段和借口进行拖延。借口有:资金紧张、总裁出差、电脑故障、质量问题等。G公司还开出数张支票给中国公司,但议付时均被告知空头。
当一家中国公司前往加拿大了解情况时,发现G公司已从原办公地迁出,不知去向,所有电话、传真均已无人接听。至此,G公司的诈骗行为彻底暴露了。
其实国家有关部门早就发现,G公司在与中国公司贸易中存在大量欠款行为,并向各省外经贸部门通报,但显然因为各种原因未引起所有外贸公司的注意和重视,使得G公司又采用相同的手段诈骗了中国公司巨额货款。
点评
上述案例表明,由于我国外贸企业信息不灵,相互之间又互不通气,加上风险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防范手段等原因,使得不法外商诈骗国内企业屡屡得逞,教训非常深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