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及离岸业务之风险提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司的信任与支持!近年来,海外公司及离岸业务在国内的迅速地发展。同时国内外法规和政策也相应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新所得税法》和“伦敦G20峰会”的相关媒体报道,加之少数利益机构的错误诱导,给客户带来一定的困惑和恐慌。为保护客户利益、防范风险,我司国内外贸易、金融、法律专家团队,征询了国内工商、税务、外管局及银行等机构的权威人士的观点及建议,参考海外注册地、国际法律及中国的法规条例,历时2个月,总结归纳了如下观点和建议,提醒客户慎重对待和参考。
一、海外公司及离岸业务的整体法律环境
海外公司是在海外注册地政府合法注册,受注册地政府和国际法律的保护。海外公司及其离岸业务在国际上已经存在近70年,符合相关的国际贸易和金融法规。不少国际跨国公司(微软、IBM、康师傅、统一)均把它作为规避贸易/投资风险,进行财务和资本运做的主要手段。1989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在法律上认可离岸业务,并先后批准5家国内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深圳、上海和天津市政府也正在积极申请成为离岸金融中心。决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利用海外公司及离岸业务进行正常的贸易和投资,但的确有极少数人利用离岸业务进行违法操作,因此国际社会和中国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加以引导和监督。但这并不代表着海外公司及其离岸业务的“原罪论”。
二、《新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离岸业务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月1日颁布《新所得税法》和2009年1月8日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有涉及到离岸业务的部分条款,的确对某些客户带来风险,根据我司专家团队和政府职能部门权威人士的解读和分析,现提示如下:
1、《新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某些条款给部分客户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指“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企业,上述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逃税”。专家团队认为如下情况有一定的风险
1)海外公司股东是国内法人,且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超过25%,并有转让定价的关联交易发生。海外公司的税收有由国内法人承担的风险。
应对措施:更改股东和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或注销公司,另成立由自然人出任股东和董事的新的海外公司。若客户坚持用国内法人做海外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需经过我司律师特殊安排。
2)海外公司股东是国内自然人,该“同一自然人”也是国内企业的董事和股东,且海外公司与国内企业有转让定价的关联交易发生。
应对措施:建议更改任何一方的股东和董事(尤其是法人代表)。最安全的方法是更改为非直系亲属。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双方公司的股东是直系亲属也定为关联交易,但由于目前很难与户籍系统连网,更改为直系亲属(父母或配偶)的风险不是很大。
3)符合上述1)2)标准,同时交易数量巨大的客户风险尤其严重。
应对措施:公司分流和资金分流,不引起银行、税务、外管等机构的注意
而对大多数客户(海外公司股东和董事是国内自然人,且与国内企业无关联交易)而言,目前没有任何影响。对于特别谨慎的客户,我们的律师将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防范措施。(应对防范方法由于保密和专业性,请电话咨询)
2、《新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某些条款给部分客户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指“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企业,上述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逃税”。专家团队认为如下情况有一定的风险
香港、英国公司所谓的“危险性”,主要是指在香港、英国等注册地政府可以查询公司信息。但这并不代表在一些群岛国家注册信息是完全保密(无论在何地注册的海外公司,银行开户时都必须留下全部公司信息)。关键是:只要您不属于上述3种有风险的类型企业,即使股东信息被纰漏,也不会被界定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违法逃税,没有任何风险。至于怎样甄别各注册地的优劣势和选择海外注册地,请详见<海外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应对措施:不建议盲目注销香港或英国公司,若客户更谨慎,建议如下:
1)若海外公司运做超过3-5年,可以考虑注销,同时注册同一名称的其他注册地的海外公司,不影响业务经营和银行结算。
2)更改香港或英国公司的股东,或由BVI等群岛公司作为股东,既充分利用香港或英国公司的优势,同时也使得股东信息更加安全。
3)不建议选择某些不规范的群岛国家(如:塞舌尔、萨莫亚),有非常大的风险(请详见<海外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